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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培训课程!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重要考点40个

来源:233网校 2020-07-31 14:49:08 字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历年考题重复率高,题型为客观题,针对这些特点,233网校采用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一建《工程法规》关键考点总结系列,方便考生们复习背诵之用。本文为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40个考点总结,本章历年分值在12分左右,推荐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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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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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包括: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不招标的项目:①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③需要使用农民工;④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技术;⑤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或提供;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或提供;⑦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4、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5、邀请招标:应向三个以上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范围: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比过大

6、招标基本程序:①履行项目审批手续、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③编制招标文件、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⑤资格审查、⑥开标、⑦评标、⑧中标和签订合同、⑨终止招标。

7、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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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得以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价格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9、评标委员会:① 5人以上数(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③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④名单在定标前应保密

10、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2、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④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⑤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⑦其他形式(如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14、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②逾期送达;③未按要求密封。

15、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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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履约保证金:①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③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③已缴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2020改动】

17、属于投标人串标: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8、视为投标人串标:①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②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④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联合体投标:①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②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③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0、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21、确定中标人:①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2、最先收到招投标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3、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分等制度。

24、违法发包:①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③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④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⑤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2020改动】 

25、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6、转包:①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证明的;④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⑤专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⑥通过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⑦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⑧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⑨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⑩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2020改动】

27、挂靠:①没有资质的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②有资质的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的借用资质等级的,资质等级的借用资质等级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其他情形。【2020改动】

28、违法分包:①将工程分包给个人;②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③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④专业分包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的;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款、大中型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2020改动】

29、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 2年,应当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30、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不良信用信息构成。【2020改动】

3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⑤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3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①利用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②以串标或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④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⑤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的。

3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①偷工减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的;②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③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④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⑤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4、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020新增】

35、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②优良信用信息:3年;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2020改动】 

36、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公告期限为 6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资格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37、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8、行政处理决定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39、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①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②发生、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③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④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020新增】 

40、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2020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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