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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来源:233网校 2017-08-24 08:03:00 字号
摘要: 以下是233网校提供的2016年【精讲班讲义】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习题班、冲刺班正在APP进行独家放送!下载APP查看更多讲义>>

1Z308055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一、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判决

1.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三、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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