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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5~7分

重点掌握:欠款垫资、无效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0~1分

1.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2016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要式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1.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真题】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

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0~1分

2.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2.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2.3.1要约的撤回

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3.2要约的撤销

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017

2.4承诺

2.4.1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2.4.2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019

2.4.3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5事实合同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15】

【2017年真题】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19年真题】某施工企业向某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购买建筑材料的要约,该建筑材料供应商在承诺有效期内对该,要约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复,则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

A. 建筑材料供应商的答复文件到达施工企业时

B. 施工企业发出订购建筑材料的要约时

C. 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答复文件时

D. 施工企业订购建筑材料的要约到达建筑材料供应商时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1分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14、2015二级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3.2.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3.2.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4.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1~2分

4.1建设工程工期  

4.1.1开工日期【2020改动】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4.1.2工期顺延【2020改动】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4.1.3竣工日期2018多选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2019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2工程价款的支付

4.2.1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2020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2018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2.3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2019二级

4.2.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9多选,2020了解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真题】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款。2017年9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直到2017年9月20日施工企业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之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8年5月1日,施工企业将建设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为(    )。

A.2017年9月21日    

B.2017年11月21日   

C.2018年5月2日   

D.2017年11月2日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有约定按约定。

【2018年真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B.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C.承包人已经提交工验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D.建设工程未经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完工日期为竣工日期

E.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33网校答案BCE

233网校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0~1分

5.1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5.3赔偿损失的范围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4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5赔偿损失的限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018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真题】某工程施工中某水泥厂为施工企业供应水泥,延迟交货一周,延迟交货导致施工企业每天损失0.4万元,第一天晚上施工企业为减少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共花费1万元,使剩余6天共损失0.7万元。则水泥厂因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为(   )。

A.1.1万元
B.1.7万元     

C.2.1万元
D.2.8万元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0.4+1+0.7=2.1万元。

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2分左右

6.1无效合同违法

6.1.1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践中,有的将仅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2020新增】


6.1.2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1.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4个)2015多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超越资质)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标无效)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转包、违法分包)

6.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1.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2)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6.2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

6.2.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2.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二级考过5次)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2.3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17

【2015年真题】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B.发包人胁迫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D.供应商欺诈施工单位订立的采购合同           

E.施工企业与发包人订立的重大误解合同

233网校答案AC

233网校解析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019二级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善意相对人对合同有追认权

B. 权利人有撤销的权利

C. 撤销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追认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权利人有追认权,故A和B错误。

可撒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但效力待定合同,是不去法院或仲裁的,而是由善意相对人自行决定行使。故C错误。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故D正确。

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2~3分

7.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2合同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遵循法定的程序。

(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019 

7.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7.3.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主债权转让,从债权一并转移)

7.3.2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4可撤销合同(违心)

7.4.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4.2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4.3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7.5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7.5.1合同解除的种类和程序

(1)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7.5.2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2017二级,2018多选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催告无效,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018年真题】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

A.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同意

B.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擅自更换了现场技术员的

C.施工全业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不满建设单位的指令,将全部工人和施工机械撤离现场,并开始了其他工程建设的

E.施工企业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期一再延误,使该工程项目已无投产价值的

233网校答案CDE

233网校解析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分)

8.1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2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2019多选】

(1)如果守约方发生的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约定的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015】


8.3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15年真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合同,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施工材料另卖他人而无法向乙完成交付,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B.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C.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C.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解析】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已经交付定金的,记得收回定金。

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9.1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9.2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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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233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