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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的影响:评标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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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一建教材将有部分改动,编委会强调今年命题要与工程实践进一步接轨,也就是会进一步增加通过的难度。那么新教材到底会在哪些方面作出改动呢?小编将带大家详细分析一下2014年一级建造师教材改版相关问题。

评  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评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评标程序

  【注意】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不再适用。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进行修订,将“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修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2、否决投标

  【注意】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3、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个条文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形:

  1)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34条3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28条3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41条3款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55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二、重点点评

  1、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政府采购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投标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未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中标的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2、推荐中标候选人

  【注意】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2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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