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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基金从业《私募投资基金》考前冲刺练(11.19)

来源:233网校 2020-11-18 13:44:1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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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A. 10%

B. 20%

C. 30%

D. 50%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

B.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公开谴责,首次不记入诚信档案,第二次应记入诚信档案

C.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纪律处分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D.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业协会将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程、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肉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下列关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类政府补贴、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B.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C.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D.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关于境内上市及境外上市的主要市场,表述错误的是()

A.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企业直接以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工具)

B. 企业选择境内IPO上市,可选择的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

C.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内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D. 企业选择境外IPO上市,可选择的市场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A: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企业直接以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即通常所说的发行H股、N股、S股等。

B和D: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对我国企业来说,境外IPO市场主要以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市场为主。

C: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权益,以股权/资产收购或协议控制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对象包括()。

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Ⅱ.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

Ⅲ.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Ⅳ.股权投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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