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1、信托法基本原理、信托的特征和功能(★★★

注:由于教材更新有延迟,信托相关知识点通过相关法规及资料整理,大家备考时可做参考。

(1)信托法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信托的特征和功能

特征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融通资金功能;社会投资功能;风险隔离功能;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2、信托主体、信托财产的基本内容(★★★

(1)信托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受益人有权获取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同时,受益人也有权行使上述委托人所享有的四项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信托财产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3、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受托责任的基本内容(★★★

信义义务是一种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有约定都存在的义务,是一种通过约定无法完全排除的义务,不能因为约定而改变法定地位。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受托人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1)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损失除外。

(2)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契约型

公司型

法律主体资格

无法人资格

有法人资格

投资者地位

投资者权利小

投资者是股东,享有股东权

营运依据

信托法律制度-基金合同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

5、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期限

固定存续期

无固定存续期

份额限制

份额固定

不固定

交易场所

完成募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按照基金管理任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价格形成方式

二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以积极份额净值为基础

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

按计划长期投资,全额投资,无赎回压力。

保留一定现金资产,注重资产流动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上一节4/7下一节
(责任编辑:233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