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1、基金行业的运作环节(★)
(1)基金自身运作:募集、投资管理、资产的托管、份额的登记交易、估值与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环节。
(2)基金管理人运作证券投资基金
①市场营销:主要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
②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
③后台管理: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
2、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功能(★★★)
(1)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 |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还有一些面向基金提供各类其他服务机构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的其他机构。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服务。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主要职责包括:①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②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③基金交易确认;④代理发放红利;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⑥法律法规或份额登记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
基金估值核算是指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拟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基金投资顾问是指按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公开募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
基金评价机构 |
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 |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
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业务活动。 |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服务。 |
(3)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基金的监管机构:在我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金的自律组织:基金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和证券交易所。
3、基金行业运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