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四章冲刺讲义:第3节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0日

第三节 合同价款约定

  一、合同价格分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通常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为:
  (1)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
  (2)拟实施项目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基本确定。
  总价合同的计价有以下两种形式:
  (1)招标文件中给出工程量表(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人根据清单数量填报单价并进行价款的汇总。
  (2)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自己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表和相应的报价表仅仅作为阶段付款和工程变更计价的依据,而不作为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所以工程量表的分项常常带有随意性和灵活性。
  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如果业主提供的或承包商自己编制的工程量表有漏项或计算错误,所涉及的工程价款被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总价合同对承包方具有一定的风险。
  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类。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作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一般不得变动。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变化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为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
  由于承包方可能要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所以往往会加大不可预见费用,致使这种合同的投标价格偏高。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工程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
  (2)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
  (5)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十分清楚。
  2.可调总价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条款中设有调价条款(如通货膨胀),合同总价就可按约定的调价条款作相应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
  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方按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填报单价,并据此签订承包合同,实际总价则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
  单价合同的执行原则是,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结算支付时以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是以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综合单价表来计算合同价格。
  通常是由发包方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填报相应单价,得出合同价格。
  最后应按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结算价和工程总价格。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经过复核后填上适当的单价即可;发包方也只需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对双方都较为方便。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或发包方为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明确和具体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2)纯单价合同
  采用纯单价合同时,发包方只给出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必提供实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类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是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调整。即先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1、定义: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方相应报酬。
  2、适用情况:
  (1)招投标阶段工程范围无法界定,缺少工程的详细说明,无法准确估价。
  (2)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故这类合同经常被用于一些带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中。
  (3)时间特别紧急,要求尽快开工的工程。如抢救,抢险工程。
  (4)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
  3、缺点:
  (1)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
  (2)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
  4、具体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
  1)方式:承包方的实际成本实报实销,按照实际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方一笔酬金。
  2)特点:工程总价及付给承包方的酬金随工程成本增加而增加,不利于鼓励承包方降低成本,故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
  1)方式:承包方的实际成本实报实销,在成本上所增加的费用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酬金按估算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
  2)特点:虽然也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和降低成本,但从尽快获得全部酬金减少管理投入出发,会有利于缩短工期。
  采用上述两种合同计价方式时,为了避免承包方企图获得更多的酬金而对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工程费用的开支,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
  1)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事先约定该工程的预期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实际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成本比较后的奖罚计算办法。
  承包商得到的金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实际成本=预期成本:承包商得到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同时获得酬金。
  ②实际成本<预期成本:承包商得到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获得酬金,并根据成本节约额的多少,得到预先约定的奖金。
  ③实际成本>预期成本:承包方可得到实际成本和酬金,但视实际成本高出预期成本的情况,被处以一笔罚金。
  2)特点:可以促使承包方关心和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预期成本可以随着设计的进展加以调整,所以发承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的风险,故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应用较多。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
  1)方式:首先要确定最高限额成本(高于报价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预期成本)。
  ①实际成本<预期成本:承包商得到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获得酬金,并根据节约额的多少,得到预先约定的奖金。
  ②预期成本<实际成本<报价成本:承包商得到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获得酬金。
  ③报价成本<实际成本<限额成本:承包商得到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④实际成本>限额成本:超过部分由承包商承担,发包方不予支付。
  2)特点: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并能鼓励承包方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四)影响合同价格方式选择的因素
  1.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估算准确,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时在同一工程中可以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如承包商可以力争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以降低合同风险。
  2.工程设计工作的深度
  工程招标时所依据的设计文件的深度,即工程范围的明确程度和预计完成工程量的准确程度,经常是选择合同计价方式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决定了投标人能否合理报价。
  3.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如果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格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较为保险的做法是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进度要求的紧迫程度
  对一些紧急工程,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因此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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