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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背考点-税务行政法制

来源:233网校 2020-10-14 10:40:35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第一批考试已经结束,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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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①程序:调查与审查→听证→决定

②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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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客观题特高频考点):

适用: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4、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1)申请人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所属税务局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7、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8、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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