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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背考点-个人所得税(下)

来源:233网校 2020-09-29 10:37:45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不足一个月,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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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考点13】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注意】但是计算税额时,仍旧是用一次性奖金的数额。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4、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方法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

2、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外+外),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三、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房改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此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

2、除上述情形,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四、关于廉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只要合规,即使是货币补贴也可免征)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概括版,非教材原文):

(1)有血缘、亲属关系;

(2)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房、说、学)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津贴是要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4、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个人,从第7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是指连续6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83天+每一年均没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

2、从第7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还是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3、如该个人在第7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付+外担,可以免征)。并从再次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起重新计算6年期限。

八、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经这么惨了,就不火上浇油了)

2、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超过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九、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内退期间: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内退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选择税率时,把一次性收入放到每月平均一下,计算税额时,还是按照未平均前的)。

十、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除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注意】内退是除以月份,提前退休是除以年份数。

十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

4、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月度税率表)。

5、除非出境、死亡而一次性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其余情况一次性领取的,使用月度税率表。

十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十三、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总体原则:商家是不会吃亏的,价格折扣、折让、赠品、积分反馈礼品,这些情况,实际上买方并没有站便宜,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有“随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额外抽奖机会”这样的字眼

十四、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

2、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总结】这种规定,记住数字即可做题:2年,70%

十六、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混股(持有流通股和限售股),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

十七、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取得时,不管是形式取得还是实质取得,最终都是不征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递延到分红、转让时征税。

【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髙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十九、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类似于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二十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考点13】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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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4】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税务处理总述

基本规则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提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确定支出金额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扣除比例

(1)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2)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扣除顺序

居民个人自行决定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可选在预扣时扣除,也可选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选择在预扣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提示】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汇算时扣除

其他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规定

扣除主体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扣除时点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不得扣除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4.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规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情形

税务处理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

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

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提示】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5、非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提示】

(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3、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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