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四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一)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注意】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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