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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学习笔记

2015《税法》第一章第八节基础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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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重复课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税法总论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知识点】: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二)国际重复课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产生原因

征税主体

纳税人

税源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征税原则

不同

相同

相同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不同

不同

相同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复合税制度

不同

相同

相同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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