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 |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无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注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注意起点+时限)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③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④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5、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除此之外,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链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上述规定。
6、诉讼时效的种类
适用纠纷类型 | 起算点 | 长度 | 性质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一般纠纷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 3年 |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 4年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所有纠纷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20年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7、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
【中止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8、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注意】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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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 |
强化阶段 | 主观题专项班、冲刺提分班、阶段突破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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