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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文学懂CPA经济法必考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5-27 17:46:35 字号
摘要:甲把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电脑丢失于商场,被丁拾得。请问①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②电脑所有权归谁?

上述案例对应的考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本篇就来讲解该考点,“善意取得制度”属于考试的重点,但幸好在孙林老师的案例法讲解下,理解该制度是很轻松的事情。

首先,什么是“善意取得”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①动产交付

②不动产登记

③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下面分动产和不动产,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述: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注意】转让合同必须有效!

【解释】善意取得只能发生在“交易”中,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为。

2、转让人无处分权

【易错点】但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是合同,物权是物权。

3、受让人为善意

需要同时满足: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无重大过失的

【注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补充】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即便后面知道了真相,也不影响当时的“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作为谨慎的市场主体,理应对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从而产生进一步了解之义务,若受让人未履行此义务,则因其应当知道而不构成善意。

【易错点】“受让时的价格”合理即可。与后续价格波动无关、与该款项是否支付没有关系。

5、物已交付

因为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没有交付→交易未完成→还来得及保护真权利人(即上文案例中的“甲”)

【注意】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即,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想想文章的开头:“丙将电脑丢失于商场,被丁拾得”。该案例中的“丁”拥有所有权吗?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与动产相似,可以参照学习,但是有两点属于不动产的特别注意处:

1、交付问题:不动产的“交付”——要“登记”。

2、关于“善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该认定受让人不构成善意:

第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第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第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第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第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如果真的构成了“善意取得”,会造成怎样的法律效果呢?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学完本篇文章,能回答文章开头的问题了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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