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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善意取得

来源:233网校 2020-07-17 10:02:11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三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第三人的善意系推定,故真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须负举证责任。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善意的判断时点:动产交付时。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物已交付。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7)转让合同有效。

试题巩固

(单选)甲将汽车卖给乙,交付但未过户登记,后来甲又向乙借用该车,乙同意。借用期间,甲以市场价将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之后第二天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卖车给丙是有权处分 

B. 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汽车 

C. 丙在甲将车交付给自己时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 丙在甲将车过户登记给自己时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 A 错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仍以交付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将汽车卖给乙,交付但未过户登记,乙已经获得汽车的所有权,甲借用后卖给不知情的丙,属于无权处分;选项 B 错误,丙是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受让人,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汽车已交付给丙,丙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获得汽车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汽车;选项 C 表述正确,选项 D 错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仍是“交付”,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丙在甲将车交付给自己时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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