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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笔记,带你一览经济法的要点【七】

作者:233网校 2019-07-25 14:37:00 字号

注会考试也已经不足百天,在这86天里,一定要学会抓大放小,花更多的时间搞定重难点。笔者根据MR.H的授课要点>>,分章节总结了经济法要点内容的思维导图,给大家提供一个复习的思路。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和第三节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png

具体区别的汇总:

1、人数

投资者普通合伙企业≥2人 职工代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2-50人监事会均必须有职工代表,而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313)3-13人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就非常好有职工代表(无比例限制),其他的可有可无。可有可无
股份有限公司(519)5-19人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5人
债权人委员会≤9人,原则上应为奇数

2、兼职限制

所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1)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人员产生

有限公司
董事会
(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
董事会
(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公司监事会(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
监事会
(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
公司董事会
(1)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
公司监事会
(1)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经理
等高管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他管理人员由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人员任期

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任期3年可以连任

5、会议召开的频率

 有限公司股东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
董事会
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股份公司股东会每年1次
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1次

6、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有限公司股东会(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 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董事会法律未规定
监事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会
(10日内召开)
(1)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 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监事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值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

7、会议通知时间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会、监事会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1) 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3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2) 定期会议: 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3) 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4) 发行无记名股票: 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董事会(1)定期会议: 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 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监事会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8、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股东会(1)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 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 →监事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提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
(2)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主持

9、决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 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普通决议: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有规定的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无发起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一人一票)
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应经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普通决议:
1.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10、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提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是传统的核心考点,233网校的MR.H对这一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听完黄老师的课,足以达到考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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