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233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2017注册会计优质课程+精炼习题助你轻松过关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相关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