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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17年3月10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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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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