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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出资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31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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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试题练习: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于2012年1月1日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以其自有的一间厂房出资,该厂房自2012年1月10日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某以自有的一幢房屋出资,该房屋于2012年1月12日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是李某和王某、张某商量该房屋自己要先住一段时间,等新房装修之后再交付。后张某、王某、李某之间因为出资事宜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李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受理后责令李某、王某限期内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交付。王某依法院要求于2013年1月1日办理厂房的权属变更登记,李某依法院要求于2013年1月10日将用作出资的房屋交付。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王某主张自2012年1月10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如果王某主张自2013年1月1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如果李某主张自2012年1月12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如果李某主张自2013年1月10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出资人已经就相关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历年真题:注会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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