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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的: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委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裁决
1、仲委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3、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4、裁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主要适用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民事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管辖:
①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⑥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实施地);C.被侵权人住所地(结果地);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的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长度:普通诉讼时效:3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其他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诉讼
1、不予受理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诉讼时效: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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