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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规定

来源: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20年1月23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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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在境内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在中国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属于在境内销售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营业活动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1.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主业交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兼营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针对主体)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交,未分别核算从高交。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3.自2017年5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业务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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