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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收养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9日 字号

  收养:

  被收养人的条件: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的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送养人的条件: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2)须双方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必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人民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另一方就不得送养。

  2.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情形;(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条件: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指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弃儿、孤儿的社会组织,如儿童福利院等。在我国,除了这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送养上述弃儿和孤儿。

  注意: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放宽的条件表现为:(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 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给继父或者继母;

  (3)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4)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母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其他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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