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第五章考点及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5年2月7日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复习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但是,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如货物运输合同等。即使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有一定目的,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希望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合法,既包括形式合法,也包括内容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若不采用这种形式,则法律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为了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使其行为具有公开性、公示力,以便他人知晓,并做合理预测。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因此,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当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行为通过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预防纠纷有很大好处。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电报等。
  特殊书面形式指除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书面的法律行为采取公证、鉴证和核准登记等形式。
  3.推定形式
  指根据一般的法律观念,对行为人进行的某种积极行为能够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的形式。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4.沉默形式
  默示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文字,更不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完全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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