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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及答案014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8日 字号

  第1题简答 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碴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碴600立方,每立方l0元钱,共计6 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 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 000元。9月底,“五兴石碴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 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遂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没有清偿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2 500元债务无关。问:

  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五兴石碴厂与吴记石碴厂债务纠纷一案,因张某等5人是合伙关系,所欠吴某2 500元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按照《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这5人对债务都有偿还责任,都是债务人,而且负连带责任。

  理由:从事实来看,五兴石碴厂欠债在先,张、高两人退伙在后。两人退伙时,2 500元债务已经存在。《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解决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题简答 甲和乙订立了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3头牛,总价款为6 000元。乙向甲预付3 000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三头牛,一天,一头牛把丙顶伤,为此,丙花去医疗费2 000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丙的损失应由乙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虽然对三头牛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却是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所以,乙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简答 1989年7月,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场撞坏法国公民乙的相机,乙索高额赔偿遭到拒绝,双方诉至法院。问: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人之间发生的是民事侵权关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予以解决。

  甲为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律。乙为外国人,但其在我国领域内发生了民事侵权关系,故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纠纷发生于1989年,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

  第4题简答 李明与其妻张梅及儿子李冬全家外出,因车祸而全家遇难,李明与张梅共同遗有存款5万元,现李明之兄李伯与张梅之父都认为自己是惟一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试问:这项遗产应由谁继承?

  参考答案:李明一家同一车祸中死亡,难以确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人,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规定,李明与张梅系夫妻,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两个同时死亡,互不继承,李冬是晚辈,推定后死。那么这项遗产由李明、张梅二人各一半,各由他们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明的遗产由李冬继承:张梅的遗产由李冬与其父共同继承。李冬死亡,属于他的继承遗产权利,就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应由其外祖父(张梅之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这5万元应由张梅之父继承。

  第5题简答 11岁的中学生甲从亲友馈赠的钱财中拿出2万元,到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甲之父丙得知此事,遂到商场要求退货。丙认为,甲年龄尚小,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商品,商场应当予以退货。商场认为购买电脑系双方自愿,且已钱货两讫,所以不能退货,双方协商未果,丙遂诉至法院。

  问:法院能否支持丙的主张?为什么?

  参考答案:丙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购买2万元的电脑属重大民事活动,应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甲的重大民事活动,故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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