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缘由
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须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规定缘由
各项注册规定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须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项目 | 注册条件 | 注册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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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 |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 查看详情>> |
变更注册 |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查看详情>> |
延续注册 |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 | 查看详情>> |
不予注册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查看详情>> |
吊销注册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 | 查看详情>> |
注销注册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 | 查看详情>> |
撤销注册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 查看详情>> |
注册流程
提出申请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审批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告知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发证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点击查看]
执业范围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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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管理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管理机构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教育形式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