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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八章精讲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16-01-31 17:20:00 字号
摘要: 233网校银行从业小编整理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八章精讲讲义,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信息,请关注233网校银行从业考试站点

  第八章贷款担保分析

  考点一:贷款担保的形式和范围

  担保的形式有多种:

  ①抵押。②质押。③保证。④留置。⑤定金。

  银行贷款担保常用的形式主要是前三种。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其中:法定范围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债权的费用,⑥质物保管费用。

  约定范围具体由银行和客户双方协定。

  考点二:贷款抵押的设定条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特别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考点三: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的设定条件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并可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租用的财产;

  ⑥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四:贷款质押的风险因素

  贷款质押的风险种类

  (1)虚假质押风险

  (2)司法风险

  (3)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考点五:贷款保证人的资格与条件

  (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首先,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③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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