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不同的机关颁发,具体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这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注册,均应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效能与便民原则,这些企业不论在何地注册,均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例如,某中央管理的化工集团公司的总部位于北京,其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该集团公司在江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则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