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的重要文件,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建立步骤如下:
收集信息:收集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整理归档: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
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诊疗记录
规范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定期更新:定期对档案进行更新,特别是当劳动者进行新的职业健康检查或发生职业病时,应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一般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若干年(具体年限由相关部门规定)。
例如,某化工厂为每位员工建立了详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中不仅包括了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职业史,还包括了历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记录。这些档案由专人管理,定期更新,并在员工离职时提供复印件,确保员工能够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