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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9年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精讲考点:权利义务

2019-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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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7章的内容,67个小节。“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基本上没有变化,知识将老版本教材内容细致划分。考生只需按照往年侧重点学习即可。

以下内容来自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陈浩老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章精讲班讲义,希望大家要认真记忆!可免费试学>>

2019年新版教材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精讲班考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总结:知情、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拒绝、紧急避险、赔偿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简记:单位工会无实权,纠正建议提意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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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8年安全工程师真题及答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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