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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日 字号

第九章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本章测试】【考点精讲

  公司债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发行的债券。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上市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l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l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核准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若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财产的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一)发行申报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二)受理与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次发行数量应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考备案。
  三、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一)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方式
  1.受托管理人与受托协议。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人 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 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条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27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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