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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新增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条件等

来源:233网校 2018-10-31 08:50:00 字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四节证券法,考纲要求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业务规则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为新增考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业务规则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没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人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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