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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公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16-09-15 00:00:00 字号
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公司法。证券从业90%章节核心考点解析>>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国外公司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东,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公司名称

  2 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2.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 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3. 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 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 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 记名股票,有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 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2 订立合并协议

  3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4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通知、公告债权人

  6 办理登记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 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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