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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7日 字号

第七章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本章测试】【名师精讲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问,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例7—6(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其中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例7—7(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资产托管机构
  B.证券交易所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D.证券公司自己
  【参考答案】A
  【解析】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六)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七)流动性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机构,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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