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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协: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工作流程图

来源:辽宁省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 字号

一、项目编码

11003

二、审批部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项目名称(子项)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无子项)

四、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审批对象

个人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七、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 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⒈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⒉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不予注册情形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⒊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⒋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⒌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⒍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⒎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办理材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⒈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第(二)项材料。

⒊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⒋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⒌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⒍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四)运行程序及办理时限

⒈注册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前述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批要件);

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均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⒊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⒋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辽宁省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⒍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⒎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五)办理地点(承办岗位)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员部308室(注册管理岗位)

办理时间:

工作日期间 8:30—11:3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

23496701

(六)申请人权利

注册申请人对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财政厅申请复议。

(七)投诉举报

⒈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的方式

信件:110002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辽宁省注协综合部

电话:024-23496709

电子邮箱:lnzh@cicpa.org.cn

⒉向辽宁省财政厅投诉举报的方式

信件:110002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省财政厅监察处

电话:024-22702957

(八)其他要求

(一)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注册申请人需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前,先行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按要求提交注册申请;

(三)注册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除在注册申请表上粘贴照片外,需另外提交同版照片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四)注册申请人是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应交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书,且申请注册前已按要求完成各年度的年检;

(五)注册申请人应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

(九)附表样式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docx

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doc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工作流程图.doc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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