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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跨年”事项,到底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4日 字号

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但是对于部分跨年度或相关手续未到位的费用该如何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中进行了明确。

问题一:大病医疗跨年度,扣除时间和标准以什么为准?

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回复: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问题二:房贷跨年未审批,无贷款合同编号,信息采集表如何填报?

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回复: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题三:年度最后一月工资收入不足抵扣,剩余抵扣部分跨年是否作废?

如果是2019年12月取得资格证书,纳税人12月工资不能一次性足额扣除3600元(打比12月只享受扣除了1000元),那余下的2600元是不是就作废,次年不能享受扣除了呢?

回复: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面对纳税人实际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情形,此次在线访谈对大部分问题给与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为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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