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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相对。
(2)内容相对。
(3)责任相对。

二、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时间: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地点: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合同确认书时合同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2.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④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杭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朱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已的债务的制度。

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变更的情况有两种:①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②法定变更,不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条件,即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3种。
(1)合同债权的转让。
①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 
②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合同债务的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4.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1)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3种。《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两种。
(4)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以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合同违约责任
1.免责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要件:①不能预见,②不能避免,③不能克服,④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情形: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②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③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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