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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适用范围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成立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权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规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监管目标为: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凭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③银监会依法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监管行为适用本法。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七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审慎经营规则是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准入职责
准入职责包括机构准入、业务范围准入、人员准入和股东变更审查等。
3.非现场监管职责
(1)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
(2)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3)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4.现场检查职责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5.报告职责
银监会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银监会应当立即向银监会负责人报告,若有需要,银监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银监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经证监会备案。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银监会有开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责。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非现场监管措施
2.现场检查措施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人;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4.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1.接管。 
2.促成重组。 
3.撤销。 
5.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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