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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产生及修订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从此,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二、人民币
1.人民币的界定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2.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负债人民币的统一印刷、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并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3.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定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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