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初级银行 取证班
解读2021银行教材考点,名师系统辅导,直达取证

免费试学
购课优惠

新用户送1200元大礼包!

巴塞尔资本协议,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2.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在第二支柱下,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评估的范围应覆盖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据此制定相应的战略确保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和战略,以及它们监管资本达标的能力: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
(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框架始终是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的核心,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全面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1)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2)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指标基于规模计算(该指标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资本作为分子,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作为分母),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以此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量化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二、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三)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6部分: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
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3.二级资本
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资本扣除项
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四)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上一节2/4下一节
(责任编辑:233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