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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分类,理财产品风险分级,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一、理财产品分类

1.按照本金与收益关系分类

(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两类)

2.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1)个人理财产品
按照监管部门的划分,合格的个人客户包括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2)对公理财产品

3.按理财产品形态分类

(1)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2)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3)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

(4)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1.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②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③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④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2.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5个等级,即从风险一级至风险五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等级超过5级的,应同时对外披露其与5个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同时,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3)商业银行应对本行的理财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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