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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是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2、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

3、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格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目的: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投保机构: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保险币种: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被保险存款的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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